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25民初1357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蒙古族。
被告:苏尼特左旗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2组。
法定代表人:武登文。
被告:常勇,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尼特左旗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常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为12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