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左旗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苏尼特左旗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1270号
原告: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苏尼特左旗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红格尔街二组号。
法定代表人:武登文,公司经理
原告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尼特左旗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2019年6月11日,原告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