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2502民初5208号之一
原告锡林浩特市博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尼特左旗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锡林浩特市金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锡林浩特市博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博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博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由原告锡林浩特市博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静
书记员 刘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