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523民初49号
原告:苏尼特左旗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新力大酒店东侧。
法定代表人:武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尔沁夫,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苏尼特左旗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苏尼特左旗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尼特左旗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庭审过程中发现该案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提起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尼特左旗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尼特左旗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星 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呼 斯 勒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