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5611号
原告:杭州千湖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江南明城4幢3单元1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5杠1区533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千湖彩钢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小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