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华昌玻璃有限公司、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706执1584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华昌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连云港市华昌玻璃有限公司与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一、本院自2024年12月23日起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存款等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并冻结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足额执行的存款。另通过江苏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省内其他被执行案件1件。 二、本院已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查控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番禺区××镇×××道××××号××楼×栋××××号不动产,查封期三年。对于上述不动产,因属于轮候查封而无法处置。 三、本院已于2025年5月21日依法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于2025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案执行标的为13717.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费106.00元,已扣缴执行费0元。现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终本案件后续流程指引单 “终本”并非“终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的是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该结案方式系程序性的结案,并非实质性终结,不影响实体权利。当具备执行条件时,仍可恢复案件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我院执行工作的相关安排,终本案件纳入终本库后,后续由终本案件管理团队统一管理。 若当事人申请结案或和解、划扣存款、续封续冻、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拘留或发现新财产线索需要处置等情形,可以向我院终本团队书面递交相关申请。具体地址位于:海州区基层治理服务中心103室。请有需要的当事人到场咨询申请;外地或紧急情况请联系执行局服务热线:0518-8529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