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8109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八五二农场场部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无固定职业。1984年5月11日出生,住饶河农场场部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房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