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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8109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场部一百综合楼五委****。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无固定职业,1966年12月31日出生,住饶河农,住饶河农场场部v>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房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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