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饶河农场、黑龙江***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26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饶河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
法定代表人:王绍峰,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莹,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翀,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场部一百综合楼五委0588幢。
法定代表人:卢伟,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饶河农场(以下简称饶河农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9)黑81民终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饶河农场申请再审称,双方实际为委托开发关系,由于农场资金有限,普遍采取委托开发方式,由承建方金桦公司以饶河农场名义负责报建、拆迁、办证、销售等开发建设工作,承担所有费用并享有销售利益。因金桦公司没有能力继续开发,导致项目中断,并非饶河农场违约。金桦公司主张损失73.8万元缺乏证据证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饶河农场与金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一审中,金桦公司提交双方于2010年5月2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饶河农场,承包人金桦公司,合同价款13,593,132元,黑体字标注“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一审庭审时,法庭询问“因为被告方什么原因造成原告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入现场施工?”金桦公司称“因为被告当年办理了拆迁许可,他没有实施拆迁,我无法进去施工”饶河农场称“不清楚”。二审中,饶河农场上诉称双方实际为委托关系,其只提供了同时期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委托开发协议,并未提供但饶河农场与金桦公司就本案案涉工程项目的委托开发协议等相关证据。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为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对金桦公司损失的赔偿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饶河农场存在违约行为,同时考虑本案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饶河农场赔偿金桦公司合同损失73.8万元。二审中,金桦公司提交了租赁合同、收据、设计合同等证明直接损失的相关证据,二审法院予以采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结果也无不当。至于诉讼时效问题,一、二审法院查明金桦公司自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始终未放弃维护权益,几次向农场反映,通过信访途径主张过诉求,认定金桦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饶河农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饶河农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乃峰
审判员  王晓兵
审判员  王洪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隋江
书记员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