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02执107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2772608219B,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二农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战,男,1971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与**战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395147.29元,执行费5827.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房产已查封暂不符合评估拍卖条件,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车辆已查封,暂不能实体扣押,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付执行款75911.21元,尚欠执行款319236.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王 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