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8109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八五二农场场部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无固定职业。1984年5月11日出生,住饶河农场场部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房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