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造船工业有限公司

***、**造船工业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民初1228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5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伟,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岛黄海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徐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拥军,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言,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文宾,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市青阳东区。
原告***与被告**造船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文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维东
人民陪审员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张弘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