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造船工业有限公司

**造船工业有限公司、大连合顺渔业捕捞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财保220号
申请人:**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石岛黄海南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3038K。
法定代表人:徐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拥军,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龙,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合顺渔业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新华街道红光委远东一层108号。
申请人**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主张,被申请人大连合顺渔业捕捞有限公司欠付其“辽庄渔8××××”渔船造船款及利息合计5919832元,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大连合顺渔业捕捞有限公司所属的停泊于申请人码头的“辽庄渔8××××”渔船,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5919832元的可执行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5919832元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造船工业有限公司的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造船工业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大连合顺渔业捕捞有限公司所属的停泊于申请人**造船工业有限公司码头的“辽庄渔8××××”渔船;
三、责令被申请人大连合顺渔业捕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5919832元的可执行担保;
四、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雪莲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曲燕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汤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