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造船工业有限公司

**造船工业有限公司、***海渔业捕捞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财保219号
申请人:**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石岛黄海南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3038K。
法定代表人:徐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拥军,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龙,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渔业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开发区城润万家77号楼2单元1301。
申请人**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海渔业捕捞有限公司所属的停泊于申请人码头的“辽庄渔2××××”渔船、“辽庄渔2××××”渔船、“辽庄渔2××××”渔船。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造船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长  李雪莲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曲燕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汤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