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造船工业有限公司

**造船工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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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2执异36号
案外人:赵晓阳,男,1985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宁,**好运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石岛黄海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徐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拥军,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青阳东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造船公司)与被执行人***之间(2020)鲁72执保54号一案中,案外人赵晓阳于2022年6月12日对本院扣押的“琼东渔11211号”灯光罩网渔船(以下简称“琼东渔11211号”渔船)主张实体权利,请求解除对该渔船的扣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赵晓阳称,2019年3月4日,其与***及其妻子王晓静签订了《渔船买卖合同》,***将“琼东渔11211号”渔船以900万元的价格卖给赵晓阳,赵晓阳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01月16日将案涉渔船价款全部付清。由此可见,“琼东渔11211号”渔船的所有权属于赵晓阳,而不属于***。据此,赵晓阳请求本院中止(2020)鲁72执保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对“琼东渔11211号”渔船的扣押。
本院查明,2020年4月7日,造船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鲁72民初1844号生效民事调解书,请求保全被执行人资金245万元或相应财产。
2020年4月15日,本院做出(2020)鲁72执保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的银行存款245万元及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或到期债权。2022年5月30日,本院在**市沙嘴子渔港对“琼东渔11211号”渔船予以扣押。
另查明,赵晓阳提交的(琼东)船登(权)(2020)HY-200007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显示“琼东渔11211号”渔船登记所有权人为好当家东方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赵晓阳对本院扣押的“琼东渔11211号”渔船主张实体权利,并明确要求解除对“琼东渔11211号”渔船的扣押,因此,其所提异议系案外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如果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为已登记的船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船舶登记机关的登记判断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鉴于本院扣押的“琼东渔11211号”渔船登记所有权人为好当家东方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此,不能认定赵晓阳系“琼东渔11211号”渔船的权利人,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赵晓阳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李 华
审 判 员  于喜富
审 判 员  王妍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晓晓
书 记 员  任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