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2执405号之三
申请人:**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石岛黄海南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3038k。
法定代表人:徐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连顺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305号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580541168。
法定代表人:王振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顺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72民初1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造船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大连顺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偿付12,321,4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以(2021)鲁72执4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大连顺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顺亿906/907”号渔船,经过两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以第二次流拍价656万元接收“顺亿906/907”号渔船抵债。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该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72民初1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浩斌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王 昊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