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2执保425号之一
申请人:**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石岛黄海南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303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景园12号2**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6443149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72民初4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应申请人**造船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被申请人***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人款项本金6,404,781.00元及利息。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拍卖在诉讼过程中已被本院扣押的被申请人***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号、“**2”号、“**6”号、“**7”号、“**8”号“**9”号渔船,用于清偿债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申请人***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1”号、“**2”号、“**6”号、“**7”号、“**8”号“**9”号渔船,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涉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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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韩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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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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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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