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 本 裁 定 书
(2021)皖0323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迎宾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112671X6。
法定代表人:崔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利,女,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顺河路27号-8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云大仿,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毛义水,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浙江省上虞市。
申请执行人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大仿、毛义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32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大仿、毛义水偿还借款370433.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云大仿、毛义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并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农机等信息,经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4.2021年7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5.2021年7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扣划并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可上述执行措施,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7月20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上述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崔北平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洞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