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蚌埠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 本 裁 定 书
(2021)皖0323执133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迎宾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112671X6。
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566352443D。
申请执行人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安徽省蚌埠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23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其欠款6205914.04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
3、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4、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了安徽省蚌埠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由于上述查封物基础设施还未完善,所以相应证件没有办下来,现在还无法进行处置,申请人申请该案件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崔北平
审判员  谢继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