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02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海关南路东堤新都**。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象州镇温泉大道口路段)。
法定代表人廖志和。
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广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216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广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85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900.0元。本院已执行151520.0元,尚有185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广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正在被本院执行拍卖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202执恢1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