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322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海关路东堤新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3580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执行代理人:韦敬宗,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象州垦玉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692760712D。
法定代表人:云飞凤,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象州垦玉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桂1322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象州垦玉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标的款7,176,831.8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象州垦玉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义务。经执行查控,查到本院(2018)桂1322执221号案已查封、拍卖了广西象州垦玉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象州县的房产一宗,目前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无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查到本院(2019)桂1322执73号案正查封、处置广西象州垦玉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山分公司名下位于广西来宾合山市房产一宗;查到本院(2019)桂1322执74号案正查封、处置广西象州垦玉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象州镇温泉大道六处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上述案件处置完毕后,参与房屋变价款等执行案款的分配。
因上述案件的处置程序超出本案的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在约谈中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1322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韦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