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202民初1376号之一
申请人柳州市骏雄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桂0202民初137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柳州边防检查站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名称:柳州边防检查站干警营房工程),冻结金额以120996元为限,实际冻结到金额66500元。现申请人以冻结金额不足为由,申请变更保全措施,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996元,并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柳州边防检查站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名称:柳州边防检查站干警营房工程)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柳州边防检查站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名称:柳州边防检查站干警营房工程)的查封措施;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996元(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并应妥善保管。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保全申请人应当提前七日向本院申请办理续封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伟
代书记员 覃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