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万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民申3596号
再审申请人柳州万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2民终3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诚公司诉请铭君公司支付货款,虽提供盖有铭君公司公章与廖永福签名的涉案《购销合同》及廖永福、张维光签名的提货单、对账单,但不能证实廖永福、张维光是铭君公司的职员,亦不能证实廖永福是铭君公司的代理人可以代表铭君公司签订合同,二审期间万诚公司亦承认签合同时没有核实廖永福的身份,故万诚公司主张涉案《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铭君公司缺乏依据,依法应当承担未尽审查责任的不利后果。铭君公司付款11万元的转账凭证仅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11万元的往来款项关系,但不能以此认定铭君公司是涉案《购销合同》的相对方。万诚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柳州边防检查站2020年7月6日证明,试图证实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是廖永福,但该证明上加盖的公章有“出入境”字样,与落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柳州边防检查站”不一致,且与涉案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记载的项目经理为余毅不是同一人,本院不予采纳。万诚公司主张廖永福和张维光作为铭君公司承包工程的项目代表签收货物依据不足。 综上,柳州万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柳州万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兰 曲 审判员 黄文臻 审判员 宿 薇
书记员 谭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