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202民初1851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6月17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海关路6号东堤路新都二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3580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被告:柳州市鹏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柳州市长风路1-1号金水岸6栋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79133441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鹏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申请免交诉讼费的请求有证据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2元,经审批可予以免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