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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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202民初1147号
原告:***,男,195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海关路6号东堤新都二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3580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43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申请免交,本院同意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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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