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民初字第2532号
原告福建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罗金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