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22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城商初字第1903号
原告: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高庄办事处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梁尚杰,总经理。
被告:莱芜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278号。
法定代表人:吴茂芬,经理。
被告:***。
原告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莱芜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芜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一华
人民陪审员  魏春兰
人民陪审员  范晓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