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547号之一
申请人:任丘市可心玻纤制品厂,经营场所任丘市北辛庄乡司******27号。
经营者:***,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29层29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28号(长兴江岸精典)1幢1**28楼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任丘市可心玻纤制品厂与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任丘市可心玻纤制品厂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京0114民初5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2022年12月14日,任丘市可心玻纤制品厂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载明本案已调解,故申请解除对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任丘市可心玻纤制品厂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金额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