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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可心玻纤制品厂与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547号之一 申请人:任丘市可心玻纤制品厂,经营场所任丘市北辛庄乡司******27号。 经营者:***,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29层29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28号(长兴江岸精典)1幢1**28楼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任丘市可心玻纤制品厂与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任丘市可心玻纤制品厂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京0114民初5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2022年12月14日,任丘市可心玻纤制品厂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载明本案已调解,故申请解除对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任丘市可心玻纤制品厂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金额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