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93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效力的(2022)吉0193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3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