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乐执字第2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7年6月5日。
被执行人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民一初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都区滨河路14号院内办公楼三层楼的21间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龙
审判员 江 湧
审判员 沈晓庆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晏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