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202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维彪,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瑜,系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凌帆,系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日,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居民。
被执行人: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录,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乐民商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30000元,利息569072.51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10月10日),案件受理费3928元及(2013)乐执字第5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6514元,共计909514.51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受理了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在执行过程中未对该公司采取措施。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4月20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等909514.51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2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0202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存林
审判员 马元尚
审判员 沈晓庆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