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乐民他字第3-1号
申请人: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张继凯,该组组长。
申请人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予以终结。
经审查,该公司固定资产评估价值66.64万元,无形资产(土地)评估价值440.28万元,合计506.92万元。该公司债权人共计32家,累计负债总额23865479.04元,其中拖欠职工养老金2650848.48元,利息暂估为1500000元,医疗保险金980434.51元,拖欠职工工资5554897元,拖欠职工集资购买机械费用1159864.74元,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共12019434.31元。公司享有债权7621387.59元,但大部分为呆死账,基本无法收回,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88.06%。2017年8月份清算组完成了清算工作报告,并提交了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进行审议。2017年8月26日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召开了全体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要求终结本次清算并进行破产分配。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终结本次清算程序。
审判长 余富海
审判员 李浩清
审判员 熊国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晏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