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

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一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法院
关于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一 案 通 知 书
批复(2019)青02破申2号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你院上报的《关于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初审报告及请示报告》已收悉。
经审查,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系经2000年12月企业改制,于2001年2月23日经海东市乐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为青海乐都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3xxxxxx01;组织机构代码:71058148-7;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某;经营范围:主营公路桥梁工程;兼营土建工程、水利工程、排水工程、汽车运输、汽车维修、机械租赁;自然人股东48名,公司职工52人。2005年11月23日该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2006年4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段某;2009年2月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王某;2009年3月5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0万元。自2011年以来该公司由于经营困难,负债较多,处于完全停产状态。2016年1月8日该公司申请解散清算。根据青海尚隆资产评估事务所尚隆评报字(2017)03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青海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海东市乐都分所大正会师乐审字(2017)90号《审计报告》、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清算组《终结清算报告》记载,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总额5069200元、享有债权7621387.59元,累计负债总额23865479.04元,负债率为188.06%。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综上,本院根据你院报送的相关材料认为,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且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另,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了清算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同意指定青海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四、七项、第三条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受理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二、指定青海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