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青海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青海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住青海省互助县。
再审申请人青海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青0222民初32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青海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海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贾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白莉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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