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杨某与青海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23民初2024号之一
原告:杨某,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某、蔡某,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青海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1,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袁某2,住青海省互助县。
第三人:孙某,住青海省西宁市。
第三人:李某,住互助县。
第三人:袁某1,1956年10月,住青海省互助县。
原告杨某诉被告青海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袁某2、孙某、李某、袁某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袁某2、孙某、李某、袁某1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对第三人袁某2、孙某、李某、袁某1撤回起诉。
审判长 曹淑兰
审判员 张晓东
人民陪审员 代 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雷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