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91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2020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鲁0691民初7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1091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664元及本案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8月19日、11月30日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工商总局、车辆情况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审判员 王群昌
书记员 于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