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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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5执异34号
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ML9WL3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薛臻。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954243388U)。住所地:**市江北区大庆南路11-27(单)号。
负责人:陈志强。
被执行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2541008290),住所地:**市鄞州区惊驾路565号泰富广场B座7楼。
法定代表人:欧东海。
被执行人:**市镇海邵氏超越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256009017A),住所地:**市镇海区庄市勤勇。
法定代表人:邵孝华。
被执行人:**香溢渡假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80436576Q),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街道306号。
法定代表人:周勇。
被执行人:欧东海,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骆雪君,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邵孝华,男,1949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市镇海邵氏超越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香溢渡假村有限公司、欧东海、骆雪君、邵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单户债权转让协议》、《企业家日报》所涉公告(复印件)等证据。
经审查,2018年9月17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市镇海邵氏超越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香溢渡假村有限公司、欧东海、骆雪君、邵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浙0205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借款本金6000000元,支付截止2018年7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止按编号(2017)甬银短贷字第000053号的《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对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象山县墙头镇墙头村西沪港路22号不动产【土地证号:象国用(2009)第XX**】享有抵押权,有权以上述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市镇海邵氏超越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香溢渡假村有限公司、欧东海、骆雪君、邵孝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追偿”。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付款义务,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浙0205执2436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4日、2021年1月25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将包含上述借款的债权转让给了该公司,并在《企业家日报》刊登了转让公告,明确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将该公告所涉本案债权转让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8日,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8)浙0205执243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获得申请执行人转让的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市镇海邵氏超越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香溢渡假村有限公司、欧东海、骆雪君、邵孝华的债权,并刊登了公告。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8)浙0205执243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玉新
审判员汪志平
审判员赵人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