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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部新城支行、某某雪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异171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17611474R),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翌暘、**,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部新城支行(原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39457156N),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713、1719、1721、1733号1-5-2。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雪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688042259M),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练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254100829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565号泰富广场B座7楼。 法定代表人:欧东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溢渡假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780436576Q),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3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练彬,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欧东国,男,1960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象山县。 在本院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部新城支行与***雪海大酒店有限公司、***溢渡假村有限公司、练彬、欧东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书等证据。 经审查:2014年12月30日,**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部新城支行与***雪海大酒店有限公司、***溢渡假村有限公司、练彬、欧东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甬东商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该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甬东执民字第633号。2015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协议转让案涉债权。2016年6月28日,双方在浙江工人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现申请执行人已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另,因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院相关职能由本院继续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程序合法,且通知了被执行人,该转让行为有效且及于被执行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2015)甬东执民字第63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项**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