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8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惊驾路**泰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欧东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10执82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