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7执972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帛耀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东海,职务董事长。
本院执行重庆帛耀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银行、车管、房屋管理部门等单位调查了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帛耀物资有限公司至今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为此,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8年3月29日,被执行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帛耀物资有限公司执行案款本金164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95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3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8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蓓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