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香雪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恢9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1474R),住所地:宁波市中兴路600号。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香雪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88042259M),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254100829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565号泰富广场B座7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香溢渡假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80436576Q),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3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0年07月0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香雪海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宁波香溢渡假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020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申请执行人已经将债权转让于现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香雪海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宁波香溢渡假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10282500元、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0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宁波香雪海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宁波香溢渡假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香雪海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宁波香溢渡假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4年05月0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香雪海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宁波香溢渡假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香溢渡假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松兰山的土地使用权,上述土地使用权进入拍卖程序,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拍卖暂缓。已发函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宁波香溢渡假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香雪海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宁波香溢渡假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12执恢9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