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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5225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台州市椒江区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梅花,台州市椒江区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安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998号三友大厦2104室。
法定代表人:杨晓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安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已减半,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伟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杨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