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民初811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全,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998号三友大厦2104室。
法定代表人:杨晓曦,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1009号。
法定代表人:吴良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东,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安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何静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楼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