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扬州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东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91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缪恒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恒敏,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东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汤镇亚,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周雅丽,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执行扬州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东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汤镇亚、周雅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91执5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乔文进
审 判 员  张长云
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史文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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