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929号
原告:***,男,195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成,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侍庄街道金陵御花园**楼101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长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扬州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九洲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恒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迸区。
原告***诉被告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俊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金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