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84扬州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京易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91执584号
申请人:扬州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九洲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京易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阳中路43号九洲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扬州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京易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扬州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91执5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乔文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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