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太平洋灯饰有限公司

***、中山市太平洋灯饰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民终46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远翔,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太平洋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贴边路口红绿灯右侧,组织机构代码71483699-3。
法定代表人:李明亮,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树芬,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中山市太平洋灯饰有限公司、陈树芬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冬勤,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太平洋灯饰有限公司、陈树芬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林秀兴,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第三人:李凤结,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第三人:林彩颜,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中山市太平洋灯饰有限公司、陈树芬、原审第三人林秀兴、李凤结、林彩颜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对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判决,本案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人中山市太平洋灯饰有限公司、陈树芬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岳文
审判员  赖晓筠
审判员  陈爱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