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太平洋灯饰有限公司

中山市南威灯饰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佰盛灯饰广场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9334号
原告:中山市南威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三东兴路同益工业区,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新兴中路146号第三层308卡。
法定代表人:李玉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东华,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佰盛灯饰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中****A。
法定代表人:李万雄。
第三人:中山市太平洋灯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贴边路口红绿灯右侧/div>
法定代表人:李明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媛,广东策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斯娜,广东策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百佳百特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外海大桥侧百佳百特工业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蔡永权。
第三人:庆发照明(中山)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佰盛灯饰广场的自编层第**26F-03铺位/div>
法定代表人:李芳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媛,广东策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斯娜,广东策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卢松威,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南威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佰盛灯饰广场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太平洋灯饰有限公司、广东百佳百特实业有限公司、庆发照明(中山)有限公司、卢松威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南威灯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南威灯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南威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900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南威灯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南威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阮春莉
人民陪审员  苏 薇
人民陪审员  黄排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