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50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古镇东方大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中兴大道中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邓健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艳雪,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庭苇,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太平洋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贴边路口红绿灯右侧。
法定代表人:李明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庆发照明(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一号佰盛灯饰广场的自编层第26层26F-03铺位。
法定代表人:李芳庆,总经理。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凤,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古镇东方大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太平洋灯饰有限公司、庆发照明(中山)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粤2072民初1504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中山市古镇东方大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中山市古镇东方大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本案已作出生效裁定,裁定驳回中山市太平洋灯饰有限公司、庆发照明(中山)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中山市古镇东方大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30232417.25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