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太平洋灯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强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太平洋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7813、781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强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洪浪北路佳华书苑书雅阁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37558L。
被执行人中山市太平洋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贴边路口红绿灯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4836993Y。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强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太平洋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4539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8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货款204950.00元、受理费和保全费3875元,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向法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4539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8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4539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81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